您好!我夫妻超生了第二胎,我户口为农村,我老婆户口为城市(待
业),都无单位,我老婆在农村无田地,在城市无住房(老婆的户口是与
她父母一起)。现我当地镇计生办对我夫妻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
我户口所在地201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多乘以2和我老婆户口所在城
市的201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0000多乘以2的相加的总和,约50000多
元。请问:1.我老婆只有一个户口在城市,结婚后就一直住在我农村的老
家,是否这社会征收标准对她在法律上可按常住地的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
征收?2.对她这样的无田地无单位无住房的三无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
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殊政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