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我们跟本村村委会签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有个别村民闹
事,镇干部来调解说我们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无效
我们的合同是在村委会和各小组组长以及各党员经过讨论协商同意将本村
一块荒地进行对外发包的情况下签立的,但是镇里干部讲,村民代表至少
每小组要2-3位才算代表,组长不是代表,请问正确吗?
镇里干部说,一定要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要贴告示才算是公开,这种
算法对吗?
村委会通知各村民组长,请各村民组长转达各村民,若有意向承包村里荒
地的村民去村委会报名,这种会议从2008-2010年开过2次以上,但是镇干
部讲,这种公开不妥,一定要贴告示才可以,村委员考虑在家的都是老人
和小孩,担心老人不太识字,小孩将公告撕掉,但是镇干部坚决否认村委
会这种公开方式不妥,一定要贴告示,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就以上2点,说我们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不成立,希望快速得到您
的帮助,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