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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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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2000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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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韶山北路128号城市花园C座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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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qian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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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店规”中的罚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
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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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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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28分
提交时间:7-9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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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数:
341
这份“店规”中的罚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小李经人介绍到王老板开的一家副食批发部(该批发部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这个老板要开一家电瓶车行,所以就把小李送到成都学了十天的维修,回来以后就到车行去卖车和维修车,在干了一段时间后,小李觉得工资太少,钱不够用,所以就背着王老板自己在成都进配件回来给用户装,所得的收入也就归自己所有。后来,王老板发觉,小李就主动不再王老板那里干,直接向自己另行开一家电瓶车维修铺子。可是王老板不干了,拿出以前的店规(小李在上面是签了字的),说小李私自卖配件,已经触犯了本规的第五条,应该罚五千元,但是念在和小李还有点远亲,就不处罚他。但是要求和小李签订一份协议,就是小李三年内不得经营和王老板车行相同的生意,如果小李同意在上面签字,就把已经扣发的小李半年的工资2000多元发给小李,如果小李不同意,就不发工资给小李,并且小李如果敢开铺子,还会喊人来捣乱。
另,小李16岁多来的王老板批发部帮忙,其帮工只有四人。 小李和王老板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补充:小李和王老板没有就工资如何发放达成书面协议,而且二者没有签合同,只是王老板到年底一次性给小李结工资,现在小李干了半年不干了,就想要回这半年的工资2000多元。在我们这里,很多这种给私人个体户打工的人都没有签合同,都只是口头约定。#@@#电瓶车行是个体工商户,培训并没有收费,是因为这个车行要买某电瓶车行的车子,这个生产电瓶车的厂家对其进行的免费培训#@@#电瓶车行是个体工商户,培训并没有收费,是因为这个车行要买某电瓶车行的车子,这个生产电瓶车的厂家对其进行的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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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积分:21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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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3:54
电瓶车行属何性质没有说明,有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未作交代.两者关系取决于车行有无用工的主体资格.有则为劳动关系,无则为雇佣关系.带号入座吧.另,如属雇佣关系,则根本不存在竟业禁止的问题.辞工后,所欠报酬应当及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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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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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伟律师
电话:13700242344
积分:307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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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9 22:18
小李他和老板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老板没有设定处罚的权利,如果老板和小李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老板没有支付保密费用,小李没有保密的义务,老板克扣小李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小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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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律师
电话:13361865858
积分:17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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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9 23:23
1、是劳动关系2、小李私自卖配件不对,属于“竞业禁止”范围,但不会罚五千元,太高;3、扣工资不对4、就算以前有不得开铺子的约定,老板不但支付工资,还应额外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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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华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683387619
积分:186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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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9 23:32
批发部(一般不宜为个体工商户), 老板要开一家电瓶车行,所以就把小李送到成都学了十天的维修, 现在小李自己另行开一家电瓶车维修铺子,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老板进行限制,应该给付至少一半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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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律法通会员回复区
郭永生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暂无
积分:867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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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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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聘请你们当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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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964517922
积分:49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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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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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权利处罚,但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培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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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方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222093276
积分:355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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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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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李与老板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老板应支付工资。
2、店规中的罚款5000元是否有效,应以是否向小李公布(公开)为准,如未公布,则无效(无约束力)。
3、关于小李三年内不得经营电瓶车配件的约定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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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哲锋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831171962
积分:170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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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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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上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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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林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880288158
积分:80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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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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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聘请你们当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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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健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505565909
积分:164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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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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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权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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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想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764067632
积分:44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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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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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聘请你们当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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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玲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061765887
积分:5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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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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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工资应当发。店规如果已经公布给员工,员工都知道的话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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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敏华律师
认证:
诚信律法通
电话:13816305683
积分:5986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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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1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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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江民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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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律师会员回复区
殷建新律师
电话:13913954976
积分:23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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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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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类条款是不生效的,所以完全可以先签字,待老板起诉后可应诉。欢迎访问江苏法律顾问网:www.jscouns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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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小红律师
电话:13729807665
积分:25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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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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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象考题!
对于干私活这部分,小李与老板没有关系,
对于给老板干活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的。
对于店规,由于小李是签了字的,应当属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对于约定违反了,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老板用词不当“罚款”。
无论小李如何违反约定,老板都不能因此而扣小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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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战武律师
电话:13803881695
积分:338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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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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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权利处罚,但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培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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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电话:13396091580
积分:586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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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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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权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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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海律师
电话:13992320092
积分:26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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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7-1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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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是个体户,故,王与李之间是劳动关系.工资没有书面协议,但一年发一次是不合常情的.应一月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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