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邓益辉
本期焦点 1.使用威胁或暴力行为实施性骚扰,已经触犯了《刑法》。
2.专家呼吁,尽快建立遏制性骚扰的专门法律。
日前,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被法院判决当事人获刑的消息传开后,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今年6月,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仑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该案是性骚扰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两年零7个月之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现行的法律,无法完全杜绝一些人的不轨之心,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起案子的审判,能为社会倡导一种价值观。”
因性骚扰获刑不是意外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眼里,国内首例“因性骚扰判决刑罚是一个特例”。被告人刘仑获刑,并不是因为我们所理解的性骚扰,而是“强制猥亵妇女”,已经触犯了《刑法》,超出了一般性骚扰范畴。“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谦对《法制周报》记者说。
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成都高新区某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该企业的人事经理,29岁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407是刘仑办公室所在的房间号码。
下午5时下班后,陈丹敲开了刘仑所在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刘仑当场擒获。
当日,公安机关就对刘仑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拘留。今年6月,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刘仑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程度,符合《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要件,因此,不能当成一个道德谴责或治安处罚的案例,而认定为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刘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力,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仑没有上诉。
在该案中,陈丹的同事听到隔壁办公室传出呼救,不是劝解而是直接报警,由此才将刘仑当场抓获。这个举措是正确的,在去年9月28日通过表决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里,就有“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规定。
性骚扰可能涉及多项罪名
目前,由于性骚扰一般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发生,所以取证相对困难,以往出现的很多案子,最终都是困在证据不足上。
2003年6月9日,湖北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据了解,在此之前,由于举证困难,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
“而这次发生在成都的案子,之所以能够胜诉,就是因为有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证据锁链,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刘涛说。
据记者了解,截至7月5日晚9时,新浪网专门就“因性骚扰判决刑罚”案进行问卷调查, 38435人参与了问卷调查,有64.72%的网友认为判得太轻。
“性骚扰是侵犯女性人格权利的‘非暴力’行为,一旦突破‘非暴力’的界限,使用威胁或暴力行为实施性骚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触犯《刑法》。”彭谦律师说。
刘涛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考量,性骚扰可能涉及许多罪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如果女性未满14周岁,就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是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就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当然,如果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图像和画面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当事人临时起意,违背他人意志,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就肯定构成强奸罪。
建议最高法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这个性骚扰案例的出现,让人见到了曙光,但仍有迷茫。”彭谦说。目前,虽然不少地方已经修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但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的描述存在难度,动作行为规范又过于宽泛,对性骚扰很难有明确的界定。很多时候,性骚扰并没有身体上的接触,这就很难认定。现行法律并未解决性骚扰如何界定、取证、量化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实质问题,而过于粗线条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多地起到了表面的“震慑”作用。
彭谦认为,每个人对性骚扰行为的承受能力也不同,所以,如何界定性骚扰是一般治安案件还是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案件,这与受害人自身“感受”所起作用的大小有关。
目前,法律界发出一种声音:需要在更多的相关法律中为“性骚扰”量身定做法律责任,按照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性骚扰纠纷更容易在庭外解决。比如,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有必要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劳动法》中增加雇主责任,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不受骚扰的正常工作环境,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包括投诉程序、投诉受理机构等在内的反性骚扰机制。
有关专家呼吁,尽快建立遏制性骚扰的专门法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彭谦认为,在当前“性骚扰”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情形下,“这样的建议无疑是具有建设性的”。(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文中刘仑、陈丹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