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日资厂干了4年零11个月。2003年1月入的厂。07年12月28号,公
司通知我,说不跟我续约了。我问公司跟我不续签的理由是什么,他们说
没有理由。让我很郁闷的就是,这回公司总共有十个人没续约,而这十个
人里面,我可以说,除了我之外,其余九个,在公司都是很糟糕的。经常
迟到,上夜班睡觉之类的。当然我要提一下,我的职位跟其余九个不同,
我是负责工厂的安保工作的。而我的同事里面,我虽不是干得最好,但也
不是最坏,这都是可以去公司调查证明的。可为什么我们部门就我一个
了。这使我不能理解。公司在找我谈话时,旁边还有一个律师在一边,看
来公司这回是备而来的。最后,好不容易找公司协商,才给了我基本工资
两个月的补偿,一共1800元。我想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公司算违劳动法
吗?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而我现离厂半年多了,假设能得到,还可以
吗?谢谢!请把你的答案发到我邮箱,再次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