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窑坑地合同:
立合同双方
甲方:栾城县南高乡鲁家庄村委会
乙方:鲁家庄村村民鲁西林.
为了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通过投标方式将村的
砖窑坑土地50亩,承包给本村村民鲁西林。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窑坑地50亩。允许乙方搞多种经营,但不准买卖。使用期50
年(可以继承)在合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双可随政策变化协商解决。
2:甲方提供旧井一眼,旧房屋五间,在合同期内维修开支由乙方负担。
3:在大队权限内,允许乙方上7、5电机一台,机电设备有一方承担。
4: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费由乙方负担。
5:乙方必须预交五年土地承包费5100元(此款已于一九八七年元月三日
付清).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每年上缴承包费1500元,此款必须在
当年一月一日前交清甲方,其他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否则有权终止合
同,并收回全部土地及财务。
6:在合同期内,乙方投资搞的建筑或其他设施,合同到期归乙方搬走或
协商合价归甲方。
7:在合同期内,如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战争,大地震,大
风暴等)造成减产五成以上者,经上级确认,双方可协商适当减免当年的
承包费。
甲方:栾城县鲁家庄村委会(章) 乙方,鲁家庄村村民鲁西
林(手印) 代表人,鲁双主(手印)
1986年12月21日。
公证书
(87)冀栾证字第001号
此证明栾城县南高乡鲁家庄村委会代表人鲁双主与栾城县南高乡鲁家庄村
村民鲁西林于1986年12月21日签订了前面的窑坑地承包合同书。栾城县公
证处:
公证员:池超法,
1987年元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