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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011556
执业事务所: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韶山北路128号城市花园C座五楼
邮箱:
pengqianlawyer@163.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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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您:我事业单位一职工在上班途中被 李某的摩托车撞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事故责任全在李方。经县劳动部 门鉴定为工伤。共花医药费18万元。经法院判定由李方赔偿20万元,李已 付10万元,另10万元在今后5年内每年付其2万元。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还需支付或者说赔偿这个职工的医药费吗?也就 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该由李某负担其所有医药费,超出李某赔偿的数 额才由单位负责?急切得到你的答复!谢谢!
2010/7/5 0:0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 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继承人均可主张完全赔 偿,包括医药费。
回复者:律师
2010/7/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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