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结婚3年多,住婆家,户口一直在单位,2年前单位破产解除劳
动合同,现在想把户口转到婆家,但因为涉及到以后婆家所在区域的征收补
偿问题,当地负责人称必须要在申请书上写明"不参与以后的各项补偿"并
由全村2/3人签字同意才能办理迁移,(注:婆家所在村以前全是农业户
口,几个月前部分村民改为了非农户口,所以老公一家全是非农了,但土
地使用权没有更改。)
请问:1、当地的这种做法对吗?负责人一直强调这是村委员会定的规矩,我
用何理由说明他们的做法是不对的?
2、户口迁移过去后有分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