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彭律师:
我于2009年9月订购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003225元),并按约交纳
了购房首付款和贷款差额部分款(403225元,已有税务发票),余款60万
元分别以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货款各30万元支付房产公司,该款项并分别于
2010年1月和3月通过贷款全部支付给房产公司(有支付凭证),累计已支
付购房全款1003225元,但几经努力房产公司始终不给开具总款发票或余
款60万元发票。购房合同中对何时开具发票没有约定。
请问彭律师:
1、房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当购买人付清全款后是否应该向购买人开
具国家法定票据?
2、开与不开或何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法定票据税务部门有何法律
规定?
3、该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照规
定开具发票的”的规定?
4、房产公司的这种不向购买人开具国家法定票据的行为在国家税务征
收上是否属逃税漏税和延税?属于哪一种违法行为?
急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