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
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
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
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
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
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
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
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