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学生告邮局案,经过二次审理终于有了结果。2000年12月21日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邮政局将给据邮件送至村委会签收后,其投递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录取通知书延误依法由铁炉冲村村委会负责;原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学子“要讨个说法”
2000年4月24日,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铁炉冲村邵家组的郭建华(女),意外地收到一封盖有“录取通知书”印章字样的挂号信,拆开一看,原来是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寄给她的录取通知。看毕她悲喜交加,喜的是她十年寒窗耕耘终于结下了硕果,可悲的是这封录取通知书已迟到了半年,新生开学就读已经3个多月了。十年媳妇熬成婆,大学梦想成泡影,她越想越悲伤,揣着录取通知书泪如雨下。
十年寒窗结出的果实不能白费,她决定要把延误录取通知书的事弄个水落石出。
郭建华跑到岳阳市邮政局,接待她的是一位姓周的副局长,“局长,我的录取通知书延误了6个多月……”郭建华的诉说,引起了市邮政局的高度重视,岳阳市邮政局一方面立即派人查明此事,一方面与录取学校联系争取补录郭建华同学。
4月24日下午,调查组一行3人赶赴到铁炉冲村,与该村取得联系,并找到责任人——铁炉冲村收发员周艳红,同时从该村收发室的抽屉里发现被积压的其它信件。清点查询后表明:该村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共积压村民信件85封,其中挂号信23封,包括周艳红签收的郭建华的录取通知书。据查,该录取通知书是1999年10月1日从湖南衡阳市发出,10月2日到达岳阳,当日由岳阳邮政局投递到铁炉冲村并由周艳红签收。也就是说,该录取通知书从衡阳发出到岳阳楼区五里乡铁炉冲村仅两天时间。邮政局的传递是迅速的。
事发后,铁炉冲村收发员周艳红承认工作疏忽,愿意对此事承担责任,并表示:如果郭建华愿意复读高中的话,她可承担一年的学费。
5月8日,岳阳市邮政局派员与郭建华及其母又一次找到铁炉冲村,与村委会达成协议,并组成协调组奔赴衡阳与校方协商,争取补录郭建华入学。在衡阳市邮政局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协商,校方作为特殊情况,同意补录,但要郭建华补付一年的学籍费5360元。
铁炉冲村村委会也不能忍受让受伤害者再遭到伤害,决定由责任人周艳红赔偿5600元学籍费,并给予周开除留用3个月的处分。
然而,这一处理反而引起了郭建华一家对该事件的认识,他们认为,尽管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但村委会和邮政局也难辞其咎。于是,郭母首先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失学一年的精神损失费,村委会同意了,但留下“今后有事不要来找村委会”一句话。在这种情况下郭母转而找到岳阳市邮政局。邮政局以《邮政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说服了郭母,希望她尽快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以免误了学期。郭母通理,满意地离开了邮政局。
不久,“延误学子录取通知书半年”的消息不径而走,社会很多人不了解事实真相,想当然地认为:邮政局延误了用户信件,还觉得自己有理,荒唐!因而很多用户敢言敢怒,把矛头对准岳阳市邮政局。有的企业、新闻单位为“打抱不平”,还纷纷伸出“援助之手”,鼓励郭建华讨回公道,把邮政局推上被告席。
邮政局坐上被告席
6月15日,郭建华在一些不明真相同志的支持下,以一纸诉状把岳阳市邮政局告上了法庭。其理由之一:郭不能如期入学,是录取通知书延时所至,虽经努力保留学籍,但上学时间却要推迟一年,实际毕业时间也推迟了一年,应届不能毕业。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是:原告在家待读一个学年,学年的时间浪费,成才周期延长一年;原告为保学籍,待读学年的学杂费必须交清,也就是说读三年书须交4年学杂费。理由之二:原告不能如期实现就业并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也即损失了被推迟就业当年的工资收入;原告本应享受“金榜题名”的荣誉却因录取“无望”而自卑、失望,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又要焦虑、担忧,这种消极、恶劣的情绪对原告的精神构成伤害,要求邮政局赔偿为保留学籍额外支出的学杂费5360元;赔偿被延误入学当年消费成本支出4936元;赔偿被延误就业当年工资收入损失1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为实现权利支出的费用。
一张状纸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长沙法制频道、《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媒体分别在黄金时段、高版位或整版刊登“岳阳学子告邮局”的报道,一时间,舆论哗然,很多人“想当然”地对邮政局进行指责和“痛打”,说邮政局“误人子弟”。湖南省邮政局在听取案情汇报后认为:这一案例不是单纯的经济赔偿问题,而是责任问题;它牵涉面广、给邮政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不仅关系到《邮政法》的严肃性,而且还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把事实真相弄清楚,澄清人们对邮政投递职责的模糊认识,还原告郭建华一个公道。
岳阳市邮政局在省邮政局的支持、帮助下,决定在不伤害原告的原则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并委托刘立新、李健为代理人,同时根据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的要求,向法院申请分别追加直接责任人周艳红、铁炉冲村村委会为被告。
8月1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庄严而又肃穆,被告席上坐着岳阳市邮政局局长吴良臣,要求追加的第二被告周艳红和村委会不是作为被告,而是作为“第三人”坐在法庭上,这对于被告席上的局长吴良臣和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李健来说,很自然的意识到,判决定位肯定会有误差。
湖南卫视、《湖南日报》等省内几大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庭了,密切关注着这场“官司”的是是非非。上午8时法庭准时开庭,约到下午14:30时才宣布休庭,法庭辩论整整进行了6个多小时,最后作出了“定期宣判”的决定。紧接着湖南卫视、《湖南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现场听了法庭辩论,弄清楚了事实真相,积极作出反应,指出第三人——铁炉冲村收发员周艳红和铁炉冲村村委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9月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称:邮政局作为法定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对于村以下邮件应与“第三人”村委会协商妥投而未协商,对于涉及原告重大权利的给据邮件应当查验收件人有效证件而未查验,在与村委会未约定由“第三人”周艳红代收该给据邮件时,擅自将该重要给据邮件交与“第三人”周艳红,其行为属未正确履行其法定义务,是造成邮件延误原因之一;“第三人”村委会有法定义务就村以下邮件与被告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而未履行,是造成邮件延误的原因之二;对“第三人”周艳红虽无证据证明其有收发邮件的职责,但其一旦签收应视为接受送达邮件的义务,而周签收后未履行送达义务,与邮件延误有因果关系。因而,判决赔偿原告郭建华精神损失费、迟延就业减少的收入等费用14700 元。尽管直接责任人是周艳红,但邮政局、铁炉冲村应负“连带责任”。因此,判决邮政局负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5880元,村委会、周艳红分别赔偿4410元。
这一判决,实际上把邮政局、村委会和周艳红各打了50大板。按理说,这种“折中”判决社会能认同,被告、“第三人”和原告也能接受。
然而,被告岳阳市邮政局认为:每次一提邮件延误时限群众就认为是邮局的事,此次非把这一误解纠正不可;邮件投递到村委会已经终止,负“连带责任”又会让群众产生错觉。为了澄清事实,让更多的人了解邮局的职责和服务范围,让更多的人知道和明白街道办事处、住宅区传达室、单位门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拨正一审判决上的错误。
邮政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9月15日,被告岳阳市邮政局在省邮政局和委托代理人的支持下,以四条理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是:第一,原审对村以下邮件投递义务主体认定不清,村以下邮件由邮政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投递到村委会办公室,该邮件应由村委会负责送达收件人,未进行妥交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第二,原认定邮政局对村以下邮件未与村委会协商妥交收件人方式不符合客观事实,邮政局将村以下邮件投递到村委会办公室,再由村委会负责送到收件人,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妥交方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以来村委会从未提出过异议;第三,原审确定村委会和周艳红为“第三人”错误,村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四,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答复邮政企业与邮政用户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原审对本案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属于不当。
12月1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岳阳市邮政局邮件延误赔偿上诉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除铁炉冲村村委会未进行书面答辩外,原审原告郭建华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等为由进行了书面答辩。被上诉人周艳红以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也进行了书面答辩。法庭上唇枪舌战十分激烈……
在辩解中,岳阳市邮政局委托代理人就邮政局与村委会没有“妥交协议”的问题、郭建华的录取通知书邮政局“没有妥交收件人”的问题、郭建华的邮件查验的问题、村委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责任和义务为村民转递邮件的问题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问题,都一一作了辩解。从而使一起悬而未决、容易产生歧义、严重损害邮政形象的案例,真相大白。
12月2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岳中民终字第451号”下达判决,认定邮政局将村以下邮件交由铁炉冲村村委会负责送至收件人,不属于邮政企业委托村委会代办邮政业务的范围,邮政局是本案所涉给据邮件的投递义务主体,对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以来,邮政局对铁炉冲村以下的邮件一直是交由铁炉冲村村委会送至收件人,双方对此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村委会从未提出过异议,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双方认可的妥交邮件的方式。铁炉冲村村委会签收收件人郭建华的给据邮件后,有义务将该邮件及时送至郭建华。周艳红作为村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签收邮件后未履行其职责将邮件及时送至收件人郭建华,其在本案中的责任应依法由铁炉冲村村委会承担。周艳红对铁炉冲村村委会的责任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判决认定,郭建华因邮件迟延而为解决入学问题所花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及因延误入学当年所发生的消费支出,由铁炉冲村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是本案原审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不当;郭建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为保留学籍额外支出的学杂费和迟延就业减少的收入,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邮政局将该给据邮件送至村委会签收后,其投递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第一、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二、由铁炉冲村村委会赔偿郭建华经济损失6196元,第三、驳回郭建华对邮政局的诉讼请求,第四、驳回郭建华要求赔偿学杂费、迟延就业减少的收入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于是,一场轰动全国、指责邮政的民事纠纷案终于正本清源。
代理律师感言
“岳阳学子告邮局”一案的终审判决影响深远。从一审到二审事实是同样的清楚,同样的事实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就在于适用的法律出现了偏差:一审依据的是《民法》,二审依据的是《邮政法》。而依据《民法》判决邮政与用户之间的赔偿纠纷已有先例,并且这样的报道曾经登上了国内某权威法制报的一版。在这样的背景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帮助世人澄清了对法律模糊的认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是简单的说说而已,而是要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去的。从这个意义讲,岳阳市邮政局锲而不舍地“要个说法”,不仅维护的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还为今后类似的判决提供了一个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