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買的小汽車還沒有上戶之前,就已經有交通違法行為存在;而在還沒有到來的某一天,同一輛車也“違法”了——這不是天方夜譚,這樣的事就發生在株洲市一名叫龔雲的駕駛員身上。
2006年11月9日,他駕車來到株洲市車輛管理所,對車輛進行年檢,結果他收到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簡稱《行政處罰書》),上有17筆交通違法記錄,其中有兩筆竟是同一時間不同地點的交通違法記錄,另外兩筆就更離譜了:在他還沒有買車上戶之前和至今還沒到的時間中,有他兩次違法的記錄。
這是怎麼回事?11月13日,記者來到株洲市展開調查。
令人生疑的《處罰決定書》
龔先生一見到記者,就迫不及待地拿出那份編號為第JK00133999號的《行政處罰書》來。
在《處罰決定書》的附件中,列印著“違法批處理清單”,其中在2006年6月3日11時22分這一相同的時間內,竟有“一醫院路口”和“中心廣場西南”兩處違法記錄,違法代碼都為“9278”,而在後面對違法代碼“9278”的解釋是:“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停車的”。
另外一次是在2003年4月18日17時57分在株洲市“銀行路口”交通違法。龔先生拿出自己的行駛證,記者見到,龔先生車牌為湘B-093**的北京現代小轎車的上戶時間為2004年9月2日。
還有一次交通違法記錄的時間是2006年12月2日14時42分,也就是在至今還沒有到來的時間他違法了,地點是“新華東路”。
龔先生總共為自己的17筆交通違法行為付出了1080元罰款。他說,當時他對這一處罰決定不服,曾找過交警支隊法制辦公室的一名負責人,該負責人叫他去找開出罰單的各交警大隊,但他覺得那太麻煩了。
都是錄入錯誤惹的禍?
隨後,記者來到株洲市交警支隊法制辦公室,該室一名女負責人接待了記者。聽說《行政處罰書》中有這樣不“可能”的處罰記錄,她感到很驚訝,她說,要查閱原始記錄,就得找幾次錯誤違法記錄所涉及的基層交警部門——株洲市交警支隊科技所和荷塘大隊。
在科技所,所長鄧傑正好在辦公室。他仔細查看記者提供的違法處理清單複印件後,拿出鉛筆,將清單上的其中兩筆違法記錄劃去,其中一筆就是同一時間、不同地點的兩次違法中的一次,另一筆是龔先生上戶前的“違法”。
記者看到,在錄影中,龔先生在相同時間、不同地點的兩次“違法”確實有一次存在。
“另外一次就肯定不存在了。出現的原因可能是我們的工作人員在錄入時疏忽大意,重復錄入了。”鄧傑解釋道,“至於龔先生汽車上戶前的那次違法,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龔先生現在的車輛牌照在上戶前由別人在使用,銷戶後其違法記錄沒有清除;二是有套牌車違法;三是工作人員錄入失誤。”由於時間較長,這一次違法的錄影記者無法看到。
未來“違法”的不止一次
記者走進荷塘交警大隊法制辦公室,室主任晏明芳正在忙著接待來訪者。
對記者提供的龔先生在未來時間“2006年12月2日”違法的記錄,晏明芳並沒有感到意外。“這種情況在我們大隊出現了好幾次,主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員在進行電腦錄入時,時間已經是2006年(實際違法時間應是2005年),而‘2006年’又是電腦自動生成的,工作人員忘記更改時間了。”晏明芳解釋道。
就在記者在株洲市採訪期間,一名姓左的駕駛員找到記者,他拿出行駛證,行駛證的上戶時間為“2004年2月19日”,而他的其中一次違法記錄顯示的時間卻是“2004年1月6日”。
同一地點多次違法
在龔先生提供的處理清單上,記者發現,他在同一地點多次違法,如在“長江廣場”違法停車兩次,在“長江北路”違法停車三次等。
對此,湖南省交警總隊交管處處長張超的解釋是,由於過去攝錄違法車輛的多數是通過電子警察,所以不能及時開出罰單通知當事人。他說,目前,湖南省正在全面實施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執法部門今後將通過電視、報紙及短信和電話、郵寄等方式及時通知交通違法的行為人。
張超還介紹,從11月14日開始,省交警總隊已派出數個檢查組,對市州各交警支隊展開了一年一度的執法品質綜合檢查行動。“今後,我們將加強督促、嚴格管理,促使基層的執法更加規範。”張超最後說。
專家說法
這是一種行政侵權行為
對於龔先生的遭遇,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謙認為,作為執法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這樣一份有效力的法律文書,理應嚴謹、週密。這說明交警部門在處罰前沒有對違法的事實進行查實,這是一種明顯的行政侵權行為,當事人龔先生可要求交警部門糾正錯誤,賠償如來往的車費等損失。(來源:法制週報)